龚刑事辩护律师: 姚某就是我的朋友。前不久,我和姚某因工作中产生矛盾,闹得很不愉快。当日,我发现了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观点,称我“以自我为中心,不团结同事”“人品问题”等。大家有很多相互的微 ......
龚刑事辩护律师:
姚某就是我的朋友。前不久,我和姚某因工作中产生矛盾,闹得很不愉快。当日,我发现了他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观点,称我“以自我为中心,不团结同事”“人品问题”等。大家有很多相互的微信朋友,他的观点给我工作与生活导致了许多 困惑。我十分发火,规定他在微信朋友圈公布向我赔礼道歉,被他回绝。我想问一下,我能否提起诉讼并规定他赔礼道歉?
阅读者 小胡
小胡:在我国民法总则第109条要求:“普通合伙人的人身自由权、人身自由权受法律法规维护。”第110条第一款要求:“普通合伙人具有生育权、身体权、过失伤害、姓名权、著作权、侵犯名誉权、荣誉权、个人隐私、婚姻生活管理权等支配权。”现如今,微信朋友圈与很多人的工作中、日常生活紧密相连,有一定的传播力和知名度,在微信朋友圈对别人开展点评、谩骂,非常容易导致别人的社会发展点评减少,将会会组成名誉侵权。你能诉至法院,规定姚某删掉微信朋友圈里的相关内容,公布向你赔礼道歉,并赔付一定的精神损失赔偿金。法院会依据查清的有关客观事实,依规做出相对裁定。
| 来源于:广西省法制人民日报